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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1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2 实施细则(试行)于全范围内经依法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3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

4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并由处置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5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及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6 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时,应取得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

(二)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清晰合法;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3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4被列入征地范围的,或三年内有征地计划的。

第三章  抵押物价值认定及登记管理

7 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认定。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所有,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8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五)抵押合同;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9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同时将抵押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 抵押合同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及时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1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12 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13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14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15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贷款管理

16 借款人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17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18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19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20 对经“政银担”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审核,符合“政银担”贷款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申请按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置

21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其价款超出债权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在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的土地经营权由债权人归还抵押人。各镇区(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配合贷款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22条 处置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流转。抵押权人依法通过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行流转,通过获取流转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照协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托管。抵押人无法正常经营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选择第三方对抵押土地托管运作,所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

(四)仲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纠纷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诉讼。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不服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23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24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农村“两权”及林权颁证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