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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     来源: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江苏省金融办 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农委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5〕27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5号)的要求,制定《溧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目的

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强化政策扶持、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增加信贷支农力度、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

三、内容概况

文件共分为6个章节24条:总则、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抵押物价值认定及登记管理、贷款管理、抵押物的处置、附则。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1.规定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经依法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2.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含义:通过承包、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

3.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含义:土地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和相关附着物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我市范围内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及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发放条件

1.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并具备持续生产能力,流转后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3.流转土地经营权属关系清晰,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

4.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5.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的情况: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被列入征地范围的,或三年内有征地计划的。

(四)抵押物价值认定

明确评估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行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

(五)抵押登记管理

1.登记部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2.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2)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5)抵押合同;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同时将抵押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及时持还款证明,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4.抵押贷款登记中的注意事项:

(1)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2)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4)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5)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六)贷款管理

1.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原则: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

2.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的确定: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

3.抵押贷款利率的确定: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

4.抵押贷款期限的确定:综合考虑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

5.鼓励贷款人发放中长期信贷,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6.符合“政银担”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

(七)抵押物的处置

1.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其价款超出债权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在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的土地经营权由债权人归还抵押人。

2.抵押物的处理方式:流转、变现、托管、仲裁、诉讼。

五、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

2.《江苏省金融办 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农委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5〕27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5号)。